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2年4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有第三人林○居住使用中,該第三人並陳稱為債務人同意其居住使用(未訂立租約),自民國110年8月起開始居住使用,該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14日除去,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四、本標879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