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7月4日查封時,在場人(即承租人)杜○芬在場稱:「跟債務人承租房子(租期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5日止),頂樓有加蓋(即3781建號),無內梯僅外梯可達,頂樓加蓋不在承租範圍(註:租賃契約記載有使用權),為債務人做佛堂使用,擺放許多神像,但神明應都已經請走」等語,同年11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頂樓加蓋部分大門敞開,廟內神明均已請走,尚有留置許多神桌與祭祀器具。99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378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口,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