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於113年2月26日現場履勘時,係第三人簡錦隆在場,稱其係向債務人承租,因原租約已過期,目前為不定期限租賃,原每月租金新臺幣3500元,自112年10月起改為每月租金4000元。屋內漏水嚴重、牆壁油漆剝落。拍定後不點交。
(2)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無,惟經本院執行人員檢視,有嚴重漏水,請投標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五、設定之抵押權:甲標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76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