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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於113年2月26日現場履勘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鎖匠、員警至現場,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進入,系爭建物三樓與四樓間樓梯間有鐵門且上鎖,由鎖匠開鎖進入,四樓大門門鎖已壞,系爭建物無人居住,五樓亦有出入口,門鎖損壞,室內有樓梯通往五樓,無水、無電,室內天花板裝潢及部分油漆剝落,有嚴重壁癌。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5樓即2734臨時建號增建係違建,僅得由4樓內梯出入,無獨立對外出入口。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6日,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系爭建物未列管於921及331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無在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覆,經詢問三樓住戶,住戶表示不清楚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而債權人陳報前次執行時,據里長表示未聽聞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67,000元。
五、設定之抵押權:乙標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88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