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甲標只拍賣建物。依據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等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一)1242、3396建號建物現為第三人湯布院石門山溫泉會館承租使用,第三人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記載略以:租賃期間為民國109年1月1日至民國12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租賃標的含上開建物及38、39地號土地)。
(二)上開建物座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嗣債務人陳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權源為租賃關係,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記載略以:租賃土地範圍為上開建物座落土地之部分,約為400平方公尺。租賃期間為為民國112年4月1日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
(三)339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