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現出租第三人吳OO居住使用,租期自111年10月至112年9月30日止,租期屆至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租客稱無漏水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未曾發生火災事故、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並於勘查時覯察房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人始能確認;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資訊管理系統」,該處未有勘察刑事案件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乙標標的物現場執行時,一樓有一處車位,上有牌子「58號2樓之1私人車位」,據債權人陳報稱車位為債務人所有,惟債務人稱不清楚有無車位,又不動產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