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6樓(頂樓)搭有四週無遮蔽之鐵皮屋頂,有放置雜物等。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二、又據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陳報房屋現況,有滲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建築物無災損、陽台無外推、無增建、無內梯;另有無車位一欄載為「採每年抽籤,中籤後1600元/月」,此有債權人112年3月28日陳報狀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參,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抽籤約定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