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由聲請人導往現場,據聲請人稱房屋於訴訟前相對人母親有出租,之後未再有出租,現為空屋,之前房子都是其母與相對人在處理,鑰匙也是在相對人手上。本院另於112年3月21日再由聲請人會同鎖匠、員警、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測量,敲門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入內,屋內客廳靠窗部分牆壁有些微壁癌、屋內有部分家具,顯無人居住已久,未斷水斷電,地政人員稱房屋前後均有部分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664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係違建,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本件係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