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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建物部分為債務人自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4地號土地上另有一獨立鐵皮屋,債務人稱為其所有,作為倉庫使用;於112年4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4地號上除座落本件建物外,其餘部分為屋前、屋旁之空地(碎石子地),建物一樓有擺放神明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屬同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26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六、本標之264地號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標內暫編3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部分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部分為附屬建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八、本標暫編38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26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