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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鄰居表示,建物已久無人居住。嗣經法院開啟門鎖入內,233號與233之1號建物打通,共用一大門(應為由233號)進出。屋內無家俱、電器等擺設,顯無人居住。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6415、64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4月7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4月1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