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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80萬元之抵押權予何秋華。
3.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執行。房屋現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留有廢棄家具、雜物,無水電供應,屋內漏水情事相當嚴重,天花板裝潢塌陷。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無停車位」等語。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增建部分為房屋前面之陽台及後面L型部分。」等語。
(四)據民國111年10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之4樓建物,屋齡約為43.8年。」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系爭建物第34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1353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八)另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6月2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42028號函稱:「本件1353臨建號建物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將拍照建檔列管。」等語。
(九)拍定後,僅點交348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