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自住,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漏水等情形,無增建,無車位、機車位。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814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