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兒子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其與債務人居住,並稱無漏水、輻射屋、海砂屋等嚴重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又本件有增建夾層,由地政人員測量後暫編為11116建號。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所示,屋內雜物甚多,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外觀及室內現況維護稍差,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111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539地號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月30日桃建照字第1120002775號函所載,「興華段539地號領有(84)使林字第157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