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445建號建物111年1月4日假扣押案件查封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張郢軒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6日止,租金每月35000元,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為14號,第三人稱110年10月間債務人告知其應與新房東簽訂新租約,惟尚未簽訂新租約,現租期已屆滿,默示更新租約或另定新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