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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鎖入內查看,傢俱、日用品俱在,應有人居住,目視屋況尚可,據第三人林水田即11號8樓現占有人稱本件標的建物為債務人呂靜怡所有,債務人有居住該處。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另據債權陳報稱本件標的建物之停車位係編號7號,而於本件拍賣標的518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7,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