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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5樓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6樓出租給第三人(租期110.10至113.10),5、6樓同一出入口,另履勘現場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目前自住使用,無出租,無增建,有車位(編號B1-14),機車位(編號B1-3)。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如債務人自住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