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96號卷宗執行。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19日查封時,義務人之股東林○燕在場稱,房屋係義務人自用,無出租及出借;本分署112年7月19日現場履勘時,義務人之股東林○燕在場表示,該屋現由其居住,另其於112年8月9日至本分署表示,本件房屋格局為2房2廳2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57、58、59,義務人之股東林○燕至本分署表示,3個停車位均為自用,無出租及出借。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四)據拍賣標的之社區總幹事稱,義務人至112年7月19日止,尚積欠管理費4萬2,432元,請投標人注意。另請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