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10日假扣押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494地號位於土城區立德路105號建物座落基地,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13樓,按鈴無人應門。另法院於111年4月7日再度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查勘現場,按鈴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准鎖匠協助開門,經檢視屋內,客廳內物品凌亂,屋內有家具,三個房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與管委會總幹事確認,總幹事表示應沒有增建,鄰居表示他承租三、四年,並無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亦不認識債務人。債務人於111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目前房屋無人使用。房屋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