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09年6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3地號土地上有建築物二棟、停車棚、三層樓建物一棟(含鴿舍)及空地;33─3地號土地部分為停車棚佔用、部分為一層建物佔用;607建號建物坐落於33、33─3地號土地上,無增建。債務人員工稱:607建號建物為自住,現供作廚房及停車場使用。
二、法院於112年4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係爭未保登建物(即666、667建號)為一層樓建物及三層樓鴿舍。債務人員工當場稱:建物為自住,現為債務人公司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當場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666、66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