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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張小姐在場陳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9年至111年9月5日,屋內有增建(露臺封閉為室內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房屋現由債務人交予第三人邱○儀占有使用,以抵償債務人積欠之債務,建物無車位。因第三人邱○儀係自查封後始占有使用,故本件4086建號之建物拍定後點交。
本件拍賣之442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尚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止登記如拍定後因地政機關認須轉請該處或其他現承辦刑事程序機關塗銷,則可能需相當時間,請應買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