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在場人林○○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建物有增建(即附表編號3暫編建號830建號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現場所見,194、1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一樓僅有一個出入口,建物前方庭園及頂樓增建部分已難以區分為194或195建號之增建,故將建物全部增建部分合為一暫編建號併同測量。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附表編號3暫編83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