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5月25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小姐在場陳稱伊係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租期自111年9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有書面租賃契約,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於地下一層有一停車位(編號89號);嗣債權人於112年5月30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前廳天花板有部分水泥脫落剝離,一小段鋼筋外露,客廳冷氣上方有部分牆面龜裂(無法確認究為水泥龜裂或木作龜裂),洗手間鏡子上方有部分磁磚龜裂。本件建物於108年7月31日經地政機關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前開租賃關係係成立於假扣押查封登記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之規定,前開租賃關係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121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67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6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08310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截至112年6月7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建物申請資料,故本件建物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