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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借用與他人之情事,無停車位;可由公梯或後陽台架設之鐵製內梯通至頂樓及增建即3383號,而3383號建物之水電係自七樓延伸,而非單獨水電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33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1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13308號函,7樓頂違建上方增建金屬棚架屬新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608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7年3月1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2年4月2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3759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1158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1088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