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19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據債權人陳稱其有系爭建物之鑰匙,惟不知債務人是否有鑰匙,該系爭建物係債務人於民國92、93年購入,無增建之情形。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570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6月2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60419號函覆,自100年至112年期間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之類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7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3719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