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88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為其自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停車位。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14日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4月12日止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5月1日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4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686485號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489、490、491、492、49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84號建物西側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部分489、490地號土地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491地號土地為部分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部分綠地,492地號土地為綠地,49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82、183、184、185、18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黎明路124號建物南側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因須與488建號建物及配賦之494地號土地持分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