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共有人劉德勝在場表示,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有漏水,無其他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本件債務人自行居住,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另本件有2、3樓增建,經測量後編定臨時建號。本件277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30067號函文,通知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於公同共有物之變賣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此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準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
四、依樹林區公所回函,拍賣標的3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五、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