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女兒在場表示,拍賣建物2、3、4層樓現為債務人及家人所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他人使用,且無增建情形。又拍賣建物2、3、4層樓與其上第5層建物均共用同一內梯而由1樓建物出入口進出,拍賣建物無獨立出入口,是關於建物出入問題,拍定後應由拍定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又1028建號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1029、1030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本件拍賣1028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102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亦應就合併拍賣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拍定時,1028建物之共有人若為本件債務人林石獅者,因建物與坐落基地應合併拍賣,又依法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是債務人林石獅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依法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3月2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