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位於碧海擎天社區)為伊自住,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無壁癌或漏水情形。」等語。
依據民國112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本案位於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碧海擎天社區內。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二)。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23層樓之第14樓。屋齡約26.75年。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2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157.8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可。大眾運輸條件:可。現勘時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現象;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8日具狀到院略稱:系封建物無其他影響交易等重大情形等語。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點交391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