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3.2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377、377-20號土地為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本件房屋有增建,增建部分會測如暫編578建號建物所示。112.4.26會測時鄰居稱有人居住,惟經本院囑請轄區警局調查結果,詢問附近鄰居稱該戶無人居住等語。嗣債務人於112.9.26具狀稱房屋無人居住,拍定後同意點交等語。
暫編57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378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