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之房屋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到現場查封時,有人居住使用,另據權人會同警員查訪,為土地所有權人暫借第三人簡○○居住使用,自111年10月1日開始使用,無訂立書面契約,另房屋使用土地權屬不明,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四、本標內暫編50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五、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