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在場稱,建物原為債務人自住,但已很久沒人回來了等語;而觀之本件建物門前之門鎖已被封死,無法開啟,但於外頭另加掛一簡便之鎖頭。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1798建號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