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宜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佰英及妻子陳秀平,稱系爭房屋(97號4樓、97號4樓之1)已打通使用,現已無營業,亦無出租他人。惟系爭建物中,97號4樓(5108建號)有停車位編號40、41號;97號4樓之1(5109建號)有停車位編號42、43號,在場人表示前開四個車位則有出租與他人。然經併案債權人聲請上開租金債權後,其中編號41車位之承租人表示:「系爭合約已於111年11月30日到期,本人未續租」;編號42車位之承租人表示:「已於111年12月解除合約」;編號43車位之承租人表示:「將於111年10月31日退租,並交還門禁卡、車庫遙控器後取回押金」。編號40號之停車位則因無法送達第三人而執行無著。
二、因系爭房屋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營業,無出租),故拍定後點交。另編號40、41、42、43號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46分之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是否為輻射屋則無法確定)。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