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系封建物內無水電,有傢俱、家電及雜物。天花板及牆壁均有壁癌、油漆掉落之情形,部分天花板有鋼筋裸露之現象。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債權人同年月15日具狀到院稱:停車位係每三個月抽籤1次,個人無專用車位等語。
依據民國112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二)。建物構造:鋼筋混凝土造,屋齡約27年11月。本案位於幸福華城社區C棟。客廳冷氣口周圍有壁癌,室內入口處上方頂板保護層不足鋼筋裸露。臨6米社區道路。鄰近碇內國小,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質良好。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管委會、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點交401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