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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估價師、地政人員、員警到場執行。現場有第三人李○○,在場略稱其與債務人住居於此屋,屋況不佳,屋內有漏水,陽台有鋼筋裸露狀況。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祖先牌位。屋內有嚴重漏水及壁癌,廚房有因地政產生之裂痕,且無停車位。據地政人員到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建物後陽台天花板及圍牆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經濟性及市場價值、利用性及流通性均較差。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66,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