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29日現場勘測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稱:該屋並無增建。債務人兒子在場稱該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等情事,亦無出租或出借,現無人居住於此,僅屋內仍擺放自家傢俱等情。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7月25日函覆本院稱:本件屋齡為35.17年,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