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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04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院111年6月2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6地號上有復興三路521巷14號(即10049建號建物,下稱10049建號)、18號部分建物。另在10049建號建物後方土地上有作物及放置3個水塔。18號建物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以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院111年10月26日現場履勘10049建號,發現10049建號係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債務人在場稱10049建號為40幾年前所建,無滅失重建,一樓有漏水,故於二樓加蓋雨棚等語。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發現牆壁有壁癌,一樓做神明廳、倉庫、房間使用;二樓為曬衣空間及倉庫,二樓屋頂材料剝落、牆壁部份傾倒,無獨立出入口,如欲自一樓至二樓,須至一樓後方屋外樓梯上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依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25日函稱:「10049建號總面積共325.62平方公尺,其中22.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另據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12年8月31日函稱:「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521巷14號門牌建物曾涉本處95年7月6日營陽建字第0950003768號函查報於1樓頂增建鐵皮棚架違建,依照『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3點第3軌規定列管依序處理。餘尚查無相關新增施工違規違建通報紀錄,倘有違規新事証經查證應排除第3軌之適用,並優先執行拆除情事屬實,則本處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查處」等語,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五)1004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優先承買權:196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