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2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0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有家在場稱:10289建號建物目前由其占有使用,其係該建物真正所有權人,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李光輝名下,無配附停車位。又第三人李有家與債務人李光輝已於114年8月27日經本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合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惟現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1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23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經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函詢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回覆稱本件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未查得本件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情事,至於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鑑定人訪詢鄰居未果,經查詢網路並無相關訊息。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八、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