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103、1104建號建物為2間房屋打通之格局,現出租予第三人品祺企業社使用,租期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45,000元,惟履勘時現場懸掛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招牌,現作為辦公室使用,屋內有會議室、董事長室、廚房、茶水間及接待廳,目前無人上班,只有清潔人員定期打掃;另標的1144建號建物為地下2樓之停車位,債務人所有之車位編號為35號,現亦出租予第三人品祺企業社使用。標的509-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256巷46號對面之停車場(含停車場車道)及坐落其上之鐵皮屋與鐵皮搭建可通往地下室之入口處,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標的509-2地號土地位於南京東路3段256巷及長安東路2段215號建物間騎樓之三角區塊,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二、本件拍賣標的1103、1104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0849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2年4月2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07497號函覆,近3年內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193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1103、110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及標的114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雖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另標的1144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