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經按電鈴無人應門,於現場揭示查封標示。嗣經債權人會同員警前往調查房屋之實際狀況,惟債務人不在,詢問樓下住戶表示債務人沒有固定返家時間,有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2400號函及函附職務報告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及新北市工務局、新北市消防局函復本院,本件建物未曾受理地震受創案件、未有申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俗稱海砂屋)資料、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本案建物不在台灣凶宅網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