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中之姚平安在場稱建物係其居住使用等語;另據管理委員稱該社區之車位均由管理委員會統一抽籤處理,大致每戶均有一停車位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情事不明,且究有無停車位(使用權)亦不確定,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