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第13標建物於本院111年12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李正旺在場陳稱房屋係出租予第三人許文星,租賃期間自95年7月15日起(電子查封前)至96年7月14日,租約屆期繼續承租,惟未再訂立書面契約,未訂租約到期日等情,應視為不定期租賃,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