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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68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導往執行。建物大門未上鎖,推門入內,屋內無任何家具,沒水沒電。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建物無停車位。估價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230地號土地為龍邸中國社區用地,部分作為花圃使用。231地號土地則為建物座落基地。232地號土地為基金一路112巷110弄16號建物旁之人行道。233地號土地為16之1號建物停車場入口。
(三)據民國112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座落於基隆大武崙社區,道路及水電等維生設施尚可,公共設施概況、公共交通設施尚可。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27年,日照採光及通風尚可。」
拍定後,僅點交227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