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莊千慧稱其為債務人張文正之代理人,並表示建物及增建部分係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居住,建物與增建部分並無內梯。配賦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26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等語。查封時配賦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拍定人應予注意。本件拍定後除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767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6月8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6月2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