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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1942建號之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二、另1644、1645、1646建號之建物則為相互連通之地下室,目前作為車庫使用,債務人使用其中編號58號之停車位,惟前開三建號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停車位則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前開建物與該停車位拍定後皆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