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現場查封時,社區主委稱債務人已搬走,房屋現況無人居住,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漏水等情形,有一機械車位,位於地下三樓,編號為17號。因當日無法進入,本院另於112年7月26日現場履勘,現況為空屋,現已無人居住。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703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17號,實際位置及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