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已無水電,留有部分家具、椅子及紙箱。地政人員指界稱:「602-1地號土地位於中和路168巷停車場之週邊土地。」。2090建號係「大慶社區活動中心。」,無分管車位。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9月11日回覆經以警政系統查詢查無該址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因該局並無相關資料庫,無法提供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9月7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9月1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409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