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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瑞芳區漁會。
2.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導往執行,建物大門由鐵條固定(無鎖),轉開即可進入。屋內屋況嚴重漏水,建物之天花板破洞導致上層樓之地板坍塌至屋內,牆壁鋼筋裸露嚴重,據鑑價人員略稱,建物為海砂屋,沒水電,客廳擺有神明桌,滿屋廢棄物。建物天花板均多處有大型坑洞,上層露建材大量掉落至屋內。
(三)據民國112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維護保養狀況差。」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僅點交273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