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92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及家屬自住,經入內檢視,屋內天花板有多處漏水痕跡,部分鋼筋外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陸萬捌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