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331、353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之胞弟邱尚勇每2、3天會來同住。該建物之地下室及1樓有內梯相通,地下1樓另有扇門可通往大樓地下1樓之電梯間,無配賦停車位;標的3533建號建物即增建部分,位於1樓外側(現供廚房、儲藏室使用)及地下1樓天井部分。另據債務人之母親邱盧美專陳稱系爭建物為輻射屋、地下室有漏水情形。柱子及牆壁有裂縫,請投標人注意。2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209-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498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6月28日會輻字第112000944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3572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7月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46617號函覆,訪查附近居民稱未聽聞有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333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惟拍賣之353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2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62229號函覆,標的3533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平臺),經調閱80年度航空照片案址遭陰影遮蔽難以辨識,經派員勘查,現場材質老舊且無興工中情事,其建築完成時間尚無法判斷,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