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41538、42229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5月24日、6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頂樓有增建(即42299建號),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內部與主建物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第三人黃○雄在場稱是伊經債務人同意而居住於此,房屋有漏水及地震受創等語。經執行人員檢視房屋,發現屋內天花板有壁癌,42299建號內堆放雜物。第三人黃○雄112年6月1日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承租房屋基地即386地號,租期自109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2299建號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7月13日函復,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陽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其他(特殊專案情形予敘明):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四)42299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基地(即386地號)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